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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将引来重要改革,以后看病不再难
发布人:两渡河医院    发布时间:2017-07-06 04:27:40    阅读次数:2234

“看病贵”

“看病难”

一直是老百姓的痛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国办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医保支付即将迎来重要改革——



 

医保支付改革改哪里?


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


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

原则上对诊疗方案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


逐步将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基金病种付费范围。


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以既往费用数据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为基础,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中西医病种付费标准,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


做好按病种收费、付费政策衔接,合理确定收费、付费标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

按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坚持分组公开、分组逻辑公开、基础费率公开,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完善各组之间的相对比价关系。


可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技术为支撑进行医疗机构诊疗成本与疗效测量评价,加强不同医疗机构同一病种组间的横向比较,利用评价结果完善医保付费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提升绩效、控制费用。


加快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用于实际付费并扩大应用范围。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费、付费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在内的全部医疗费用。


完善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

各统筹地区要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逐步从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治疗方案标准、评估指标明确的慢性病入手,开展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鼓励医疗机构做好健康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


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


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

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中医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应包括中医药服务提供比例。


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配套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加快推进医保基金收支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超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制定过程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

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


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地要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参保人个人负担,坚持基本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待遇政策。


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医疗机构外购药。


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相关改革

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


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将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选择提供参考。


规范和推动医务人员多点执业。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